2021-06-10 22:00:53
“当前我们正面临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型科技平台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大型科技平台公司借助数据资源和算力算法的优势,从第三方支付切入了金融服务。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某些节点,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这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分工的结果。”6月10日,在《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报告发布会上,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说。
吴晓灵表示,上述情况的优点是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的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如平台公司的垄断问题、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算法的歧视问题,介入金融业务后可能引发个人过度负债的问题、信用风险问题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等等。
在吴晓灵看来,上述问题都需要高度重视并加以研究。一是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节点型金融服务应根据其进入的金融业务链条的本质实施监管并持牌经营。二是应按业务流程拆分传统业务牌照,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分级牌照管理,即对某项金融业务实施全牌照或有限牌照的管理,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可借鉴的案例是监管部门设立独立于银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对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司发放银行业务中的支付牌照,加强监管。”她说。
吴晓灵进一步指出,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节点型金融业务的监管,除信用风险监管外,更应注重其数据治理的监管,即数据采集的合法性,个人隐私的保护,算法的伦理道德,数据的安全和技术的安全,“我们认为,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的深浅程度,实行强度匹配的监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实行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构实行穿透式监管,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
吴晓灵表示:“目前平台经济的发展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我们要认真对待。特别是平台科技企业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属性和公共属性,既负有保障国民数据安全的责任,又具有提供市场秩序的职能,必须受到监管层的合理规制。”在她看来,应聚焦于平台集团中的数据治理问题,从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建设切入。
首先,建议对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进行分级金融牌照监管并加强对其数据治理的监管。数据治理监管的重点,一是数据采集的规范性,明示数据用途,坚持“合法、正当、最少、必要”原则;二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如需加工必须保证脱敏处理,非经特别授权不可被恢复;三是算法、模型需可审计可监督,且符合伦理道德、非歧视。四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客户有质询、申述渠道。吴晓灵说:“我们希望通过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为加强数据公司监管积累经验。”
第二,建议探索建立身份认证数据与业务数据隔离的个人数据账户制度,让数据阳光化透明化,让数据有序交易,供社会运用,体现数据的公共属性。
第三,为了保证数据公司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建议对系统重要性数据公司实行金股制度。即政府持有该公司的“金股”,对公司有违公众利益的决策实行否决,但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这可能比让某个国有企业控股重要的数据公司更有利于平衡保障公众利益与保持企业活力。因为国有企业控股也不如政府金股更能排除利益的诱惑、保障公众利益。当然,如果有业务协同的国有企业与平台公司合作且获取控股地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也应当鼓励。”吴晓灵表示。(经济日报记者 钱箐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