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路

韦 欣 张振华 2025-11-08 13:26:18

“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明确要求。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灵活就业已成为传统就业的重要补充,在降低就业门槛、拓宽职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提高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明显作用。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突破2亿人。就业人数快速增长的同时,一道“如何更好参与社会保障”的难题也摆在面前。具体而言,其一,灵活就业从业者的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相对较低,加上户籍制度存在壁垒,有效统筹跨地区保障政策面临挑战。其二,灵活就业群体能加入的保险种类相对匮乏,实际享有的保障范围颇为有限。其三,由于缺乏参保信息渠道、组织较为松散、更期望即时收入等原因,灵活就业者的参保意愿和水平不算高,尤其是年轻灵活就业者的风险规避意识较为薄弱。因此,要从创新机制、政企协同等方面着手,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路。

一方面,创新征缴机制,探索全国统筹。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所得普遍波动较大、易受就业市场变化影响,缴费能力不够稳定,因此亟需增强机制的设计弹性。在具体策略上,激励灵活就业者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体系的同时,还应拓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费层级,积极探索实施灵活的缴费机制、便捷的转移接续方案,使其更贴合实际需求。在机制层面,可尝试对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试点调整,例如推行按实际出勤日计费、保险费率与个人待遇直接关联等措施。推动信息化管理水平升级,精简业务流程,削减制度性成本,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服务与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消除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壁垒,解决社保缴纳地与居住地不匹配导致的难题。

另一方面,政企协同发力,构建互助体系。在当前数字经济背景下,大量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平台获得就业机会,对平台企业承担必要保障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企业而言,可引入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通过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激励平台企业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应逐步构建政府、商业保险、平台企业三方协同的保障体系,加强对平台企业参保状况和商业保险赔付情况的监督。针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缺乏明确雇主、难以通过传统工会维护权益等问题,可在政府支持下,依托行业工会,探索职工互助的新模式。发展职工保障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项目和社区互助保障项目等多种保障形式,以覆盖灵活就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