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首次修改 拟增设专章规定小微企业破产程序

李万祥 2025-09-08 21:41:54

小微企业破产将有法可依。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健全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为各方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批大型企业成功重整,各类金融机构破产都实现零的突破。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超过3万件,但在注销企业总数中仅占0.5%左右,已审结破产案件中重整、和解案件合计占比约为4.6%。”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表示,无论从总量上还是结构上看,通过依法破产及时退出市场的规模都远未达到应有水平。

纳入法治化的破产轨道,可以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帮助创业者、经营者“凤凰涅槃”。针对破产程序启动难、周期长,经营主体适用积极性和参与度不高,一些规定较为原则,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提高法律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基础上,修订草案新增和修改160余条,作出比较全面的修改。

为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修订草案增设专章,对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其中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破产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同时,根据金融机构破产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设专章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及范围、申请的条件和主体、案件管辖等,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等作出规定。

在完善上市公司破产方面,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申请、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等程序前,应当听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意见;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投资者申报债权和上市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修订草案还新设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部门牵头履行破产事物行政管理职责;增加合并破产制度,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增设专章明确跨国破产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的跨国破产管辖权等。(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