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1 20:24:29
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征信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拓展会计服务领域和功能,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拟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以下简称增信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完善数据标准、丰富应用场景、扩展推广路径”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增信标准内容,验证增信标准的科学性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丰富增信标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场景下的应用模式,逐步形成多种特色鲜明的推广路径、行之有效的推广方案,推动实现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二、试点标准和模式
(一)试点标准及操作指南。增信标准为电子文件包形式,包含元素清单、应用指南和分类标准三项配套文件。试点单位根据增信标准入口模式文件,加载增信标准内容到试点相关会计服务平台,按照增信标准对企业的业财税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并根据金融机构需求输出标准化数据。《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对开展增信标准试点过程中的相关处理流程进行了介绍,供试点地区、试点平台和相关单位参阅。增信标准及《操作指南》见财政部会计司网站的会计信息化建设专栏。
(二)试点模式。增信标准试点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财政部门自行搭建会计服务平台开展试点;二是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导下,由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搭建会计服务平台开展试点;三是会计软件服务商基于公有云模式搭建会计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参与试点的地区和单位可探索创新试点模式,丰富试点应用场景。
三、试点任务
(一)地方财政部门。
参加试点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行搭建或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搭建会计服务平台开展试点。
1.采用自行搭建会计服务平台试点模式。地方财政部门可推动有关单位搭建会计服务平台或依托现有电子凭证服务平台等有关平台开发会计服务功能,推动完成系统适配改造,使其具备根据增信标准处理小微企业相关数据并输出标准化数据的能力。
地方财政部门应推动会计服务平台主动对接小微企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会计软件服务商等,获得数据授权,实现数据对接;加强与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平台对接,扩大数据来源,并通过与企业征信机构合作,根据增信标准进行数据处理等工作,全面、精准刻画企业画像。
地方财政部门可推动会计服务平台采取对接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简称央行信贷通)、征信中心或征信机构等方式,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确保数据的稳定传输;积极运用地方财政普惠金融支持政策优势,推动参与试点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产品定制、数据建模等合作,在获取经标准化处理的数据后,为企业开展授信评估。
2.采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搭建会计服务平台试点模式。地方财政部门可选择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或执业水平较高、服务群体较大、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试点,采取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开展会计服务平台建设改造,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宣传引导,组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会计软件服务商等单位形成联动机制,推动会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收集、数据加工、数据合规处置、数据输出的全流程处理。地方财政部门应鼓励会计服务平台采取对接央行信贷通、征信中心或征信机构等方式,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为企业融资增信。
(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
参加试点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应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导下,建立会计服务平台或在已有平台上开发会计服务功能,完成系统适配改造,使其具备根据增信标准处理小微企业相关数据并输出标准化数据的能力。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应引导小微企业重视会计数据质量,充分保证小微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质量特性,在获得小微企业数据授权的基础上,根据增信标准对小微企业的业财税数据进行处理,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小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可采取对接央行信贷通、征信中心或征信机构等方式,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推送经标准化处理的数据,实现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数据增信。
(三)会计软件服务商。
参加试点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具备公有云模式的小微企业财税服务平台,开发会计服务功能,完成系统适配改造,使其具备根据增信标准处理小微企业相关数据并输出标准化数据的能力。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引导小微企业在平台完成注册和数据授权等合规程序;可采取对接央行信贷通、征信中心或征信机构等方式,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支持银行机构定制线上化的小微企业会计数据信贷产品,推动实现数据增信和授信贷款。
(四)银行等金融机构。
参加试点的银行应在本次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之后,积极对接与有关会计服务平台打通数据接口的央行信贷通、征信中心、征信机构等,明确数据接口标准和数据需求类型,探索将数据标准和经标准化的小微企业会计数据,纳入授信审批模型,合理确定授信金额,针对性创新线上化信贷产品。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至试点地区分行,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参加试点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积极与试点银行协同合作,支持小微企业获得融资。
四、试点安排
(一)试点报名。深化试点工作基于自愿原则,采取报名备案方式。请有意愿参加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全省(市)或部分市(区)参加试点,并填报《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报名表(地方财政部门版)》(见附件1),于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盖章的报名表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前期已参加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继续推进试点工作,无需报名。
请有意愿参加试点的会计软件服务商等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分别填报《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报名表(会计软件服务商版)》(见附件2)和《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报名表(金融机构版)》(见附件3),于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盖章的报名表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报名至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并抄送至当地人民银行,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统筹研究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并填报《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报名表(地方财政部门版)》(见附件1),参与试点。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参与试点的地区和单位。
(二)开展试点。试点工作自试点地区和单位公布之日起启动,为期1年。参加试点的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机构、会计软件服务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试点任务稳步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总结。请试点地区财政厅(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总结辖内试点经验,试点单位总结机构试点经验,于试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总结报告至财政部会计司,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报告应包含业务成效、经验做法、发现问题、需完善的技术标准及制度建议,以及后续推广建议等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持续跟进试点开展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统筹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完善增信标准,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央行信贷通建设,推动与增信标准试点工作相互衔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增信标准试点工作。
(二)加强协同配合。试点地区财政厅(局)要积极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提升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按规定用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相关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和代理记账机构发展,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共同构建政府、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合作,协调解决相关政策和技术难点;要根据相关规定推动试点平台主动对接央行信贷通、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加强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当地增信标准试点工作。征信中心要推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做好对接技术准备,降低改造难度,提高数据传输效率。
(三)抓好推动落实。各试点单位应充分重视增信标准试点工作,确定试点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总结试点经验并及时反馈;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格按照《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数字经济下的会计工作,发挥会计数据作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授权合法、使用合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做好技术支持,加强与各类会计服务平台的对接,打通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
(四)加大宣贯力度。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增信标准应用相关政策、要求的宣传,对试点地区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和宣传,不断增加各方对增信标准应用和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理解,营造良好的应用氛围。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
联系方式: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4637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 010-66195849
电子邮箱:zhidus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附件:1.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报名表(地方财政部门版)
2.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报名表(会计软件服务商版)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