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规范强化跨境数据流动治理

杨炼 2025-08-15 14:21:31

据媒体报道,首都首条跨境数据专用走廊“E数通”日前正式开通运行。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成为一个受到关注的问题。

数据是数字时代的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数据流动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据测算,数据流动对各行业利润增长的平均促进率为10%,在数字平台、金融业等行业中可达到32%。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显示,数据流动量每增加10%,将带动GDP增长0.2%,预计到2025年,全球数据流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达到11万亿美元。此前印发的《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数据保护与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还积极倡导、参与数据跨境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边多边协商,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和《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的提出,展示了我国在国际数据治理上的大国主张。我国申请加入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例如,我国与德国签署了《关于中德数据跨境流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新加坡就数据跨境领域合作展开交流,制定了跨境数据流动共同基线标准。

应看到,当前我国在数据流动治理上制度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碎片化和分散性比较明显;在全球数据治理规则制定上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不足,现行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兼容性不够;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共享还存在壁垒;等等。针对此,应多措并举。

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应完善相关制度保障。立足本国国情,继续完善相关立法,适时修补法律法规漏洞或填补法律法规空白,整合内容重复的法律条文,形成符合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并同本国文化传统相适应的数据流动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与DEPA中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衔接,及时回应国际数字贸易治理的最新需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制定与完善跨境数据安全审查标准,建立国内数据审查的决策机制与协调机制,加强跨境数据安全审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实现数据跨境风险的精准控制。

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要积极利用数据跨境双边协定推动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互信互认机制,借助数字教育、数字基建、数字金融、数字农业、数字供应链方面的数字技术赋能合作,逐步破除数字壁垒,提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跨境流动治理的包容性,提升国际影响力。积极对标CPTPP规则要求,推动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进一步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推动倡导性条款在国内法规中的转化,加强对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把握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未来趋势。

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应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享。加强与亚太各国在跨境电商和数字新业态等领域的合作,不断丰富和拓展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应用场景。积极搭建各国之间的数据治理对话平台,推动我国自贸试验区与DEPA成员探索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合作机制,探索在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具体领域合作。倡导建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合作与互信体系,尊重他国数据安全管理权,反对“长臂管辖”,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