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4 16:59:16
8月12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表示,《条例》已于今年7月31日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江湖北段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船舶来往频繁、总量日益增长,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制定出台《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郑文金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共6章63条,包括总则、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治理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储存,并交付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不得向水体排放,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湖北与重庆、江西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将实现长江中上游协同立法的开篇破题,坚持长江干支流一体保护,实现通航水域全覆盖、区域协作全方位。
近年来,湖北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类型、吨级、航线和应用场景日益丰富。《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支持和推动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推广使用和能源供应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时,对建立船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等作出规定。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陈光斌表示,交通运输部门将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结合湖北实际,明确船舶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监管,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船舶污染防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