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1 18:45:46
5月20日,记者从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三十八场)获悉,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方式,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破除束缚科技创新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解决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不敢转”“不想转”“不能转”等问题,海南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同时,为引导改革单位建立切实可行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违纪违规风险,解除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激发改革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同步制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蒙巍介绍,《实施方案》分总体要求、改革内容、保障措施3个部分。主要亮点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出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任务,国有资产审计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解决科技成果管理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要求之间的矛盾,完善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机制,为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同时配套出台了《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指导创新主体依法依规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二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为进一步增强成果完成人(团队)对成果进行转化的“主人翁”意识,提高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让渡”模式,单位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三是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研究制定了符合条件的正职领导(非省管领导),可依规探索让其获取股权激励的改革举措。提出单位可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单位内部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专职人员;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经理人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持有相应成果股权作为报酬。
蒙巍表示,下一步,海南省科技厅将在重点改革任务上支持创新主体敢为人先、大胆探索。在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财政部门如何通过收益分配机制、政府投资基金等方面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及科研单位的积极性,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海南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杨玉琬对此解答说,财政相关的支持政策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奖励比例,充分激励科研人才干事创业。2019年以来,海南省已实施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有效促进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支持科技创新。此次《实施方案》印发,又进一步明确将不低于10%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给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职人员奖励,且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精准支持重点科技企业。2022年以来,为增强海南自贸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引导作用,海南省级财政先后出资设立了两只政府投资母基金,规模100亿元的海南自贸港建设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的海南自贸港创新基金。其中,自贸港建设基金主要支持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自贸港创新基金主要投资支持我省种子期、初创期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助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孵化。为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实施方案》又提出了具体要求,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引导金融投资更早进入科技成果转化节点,进一步丰富产投、创投、风投等金融产品,提升科技成果转移服务效能。三是简政放权,充分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2019年以来,海南省聚焦职务科技成果放管结合,印发了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赋予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比如,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单位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再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实施方案》又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并配套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管理流程,形成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杨玉琬说,下一步,海南省财政厅将在充分落实《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优化财金政策联动,助力海南自贸港,构建具有海南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方案》提出“探索设立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审专业”,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副局长周汝伟介绍,虽然过去海南已将科研技术转移转化人员纳入了职称评审范围,但没有单设这个专业,而且评价条件不够具体、清晰,缺乏操作性和系统性,导致整体的评审不够理想。此次《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的“探索设立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审专业,制定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审标准”主要是通过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门设置技术转移转化专业,通过重点考察申报人促成项目数量、投融资金额、孵化企业规模、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以及放宽论文、项目的限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作用,激励更多人才投身于技术转移转化工作,解决好科研与市场“两张皮”的问题,助力海南打造“人才荟萃之岛、技术创新之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