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周琳 马春阳 2021-04-16 22:26:57

4月16日,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启动。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日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康美药业大肆财务造假

经过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证监会已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先后发布2018年报、2019年一季报、2018年度财报非标审计意见等20多份公告。作为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也于2019年5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0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已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实施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勤勉从业,严重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此,证监会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追责体系,对财务造假等行为重拳出击。

4月16日,ST康美发布下修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亏损244.8亿-299.2亿元,此前预计亏损148.5亿-178.2亿元。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预计公司净资产为负值,根据规定,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巨亏公告刚发布,ST康美公告就收到了上交所问询函,要求说明迟至本期才计提相关减值的合理性。

有望减少投资者诉讼成本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影响恶劣,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令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登记公告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被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2月10日,广州市中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并确定了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广州市中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市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证券法相关条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并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这意味着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投资者将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参与此次诉讼。业内人士称,该诉讼参加方式,有望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究竟什么是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主要安排有几方面:在代表人资格方面,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在投资者授权方面,投保机构必须在获得50名以上的投资者特别授权后才可以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在参加诉讼方式方面,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精神重要举措。

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再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最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据介绍,赋予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我国制度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旨在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据介绍,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坚持公益化、科技化,希望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