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解读: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

李万祥 2026-11-07 18:29:25

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共七章,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表示,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对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促进我国南极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关于适用范围,法律根据《南极条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我国南极治理实际,采取“属人”兼“出发地”管辖的模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适用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组织南极活动,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发前往南极开展活动,适用本法;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南极相关条约进行的视察、观察与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法。

法律建立南极活动许可制度,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但仅以通过为目的而不靠抵南极的航运活动除外。明确申请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许可,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急计划、财产担保和保险证明等申请材料;审查时根据活动类别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重大南极活动还应当征求国务院外交部门的意见,涉及专业知识或者技术问题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

法律规定,南极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备、交通工具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要求旅游者在南极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访问国家南极考察站及其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国家南极考察活动。

法律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当保护南极动物、植物,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防止造成海洋污染,遵守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或者降低对南极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确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严格动植物保护和区域保护。(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