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数据权益赋能AI创新

李鹏翔 2026-11-05 06:28:54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提出“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突破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强化算力、算法、数据等高效供给”。数据要素是人工智能创新的重要基础。健全数据权益保障机制,促进数据资源合规流通与高效利用,有助于激发人工智能创新活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处于技术研发与规模化应用协同推进的阶段,数据供给呈现两个特点:一是模型训练对数据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专业化、场景化数据集日益重要;二是数据采集、加工和使用涉及个人、企业、平台等多元主体,权利配置与利益分配影响数据供给。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有助于明确使用边界、降低流通成本、稳定收益预期,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清晰的授权规则既能保障数据提供者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优质数据供给。

近年来,我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持续推进。国家数据局遴选发布104个高质量数据集典型案例,覆盖工业制造、医疗卫生等领域。不过,我国人工智能数据权益保障机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个人信息、企业数据、平台数据及训练语料涉及不同权利规则,数据持有、使用和再开发的边界有待明确。又如,数据价值由采集、清洗、标注、训练等环节共同创造,但贡献认定、授权许可和收益分配机制尚不健全。多模态模型的发展也对数据来源追溯、版权管理和权益救济提出了更高要求,等等。因此,亟须健全数据权益保障机制,畅通数据要素流通渠道,释放人工智能创新潜能。

明晰数据权利边界,促进高质量数据有序流通。分类完善个人信息、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权利配置与保护规则,细化训练数据来源审查、授权使用和合规管理要求,增强规则明确性与可操作性,降低数据开发利用中的不确定性。支持重点行业探索标准化授权协议和数据使用清单,明确可用数据范围及相应责任。

健全权益分配机制,增强多元主体的数据供给动力。完善数据价值评估、贡献认定、授权许可和收益分配制度,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媒体及内容创作者依法参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使数据贡献者获得合理回报。结合行业特点探索灵活的合作与分配模式,促进数据供需双方长期合作,支持高质量数据资源持续积累和迭代更新。

强化数据权益保护,促进数据资源安全高效利用。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全过程,推广隐私计算、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探索“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的数据共享模式,提升数据利用的安全防护与风险管控能力。加强数据流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技术支持和供需对接,降低数据获取与利用成本,促进高质量数据资源高效配置和开发利用。(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