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

冯其予 2026-10-18 22:38:15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的临时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自2001年以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多次调整修订《目录》,有进有出,有管有放,已形成工作惯例。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修订亦是技术贸易管理的常态化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地区或实体。

据介绍,近年来,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相关技术在敏感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各主要经济体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中国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依法实施必要的管理,既防范技术失控和不当扩散风险,也保障正常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推动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类。

谈到《目录》拟新增技术的范围有哪些?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拟增列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关键技术。其中,拟禁止出口技术14项,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工艺平台、钙钛矿及叠层电池组件生产技术等;拟限制出口技术26项,包括: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型细胞和基因治疗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单线产能≥3万吨/年的多晶硅工程技术等。公告还明确了适用便利措施等情形。

对于拟增列的23项人工智能技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主要从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可控,鼓励开源开放、合作共享这两个方面考虑。

同时该发言人强调,当前,人工智能大模型和应用产品的“出海”模式多种多样,判别具体“出海”情形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

据介绍,此次纳入监管的人工智能技术范围精准有限,有关措施正式实施后,绝大部分人工智能技术仍可以自由出口。对于纳入限制类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下,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对于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对于拟增列的12项光伏技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主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支持绿色技术共享、完善技术出口监管制度等三个方面考虑。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强调,为掌握有关技术出口需求情况,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并防范潜在出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经批准,自商务部、科技部2026年第48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公告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出口经营者应自行判断拟出口技术是否落入临时登记管理范围。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光伏关键和核心设备出口,均需按照规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