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17项措施落实私募基金顶层设计

2026-10-10 12:33:55

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在全国先行出台落实私募基金行业顶层设计的地方性文件,加速提升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若干措施自2026年10月23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是耐心资本的重要来源,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围绕入口端、持续监管端、出口端部署18项具体举措,系统性升级私募基金监管。该指导意见被业内视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

为落实指导意见,若干措施明确了17项具体举措,从加强源头管控、培育壮大私募基金、加强国有基金管理、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强化多渠道风险化解能力等方面多措并举,促进宁波市私募基金行业合规、健康、有序发展。

在总体目标上,若干措施提出:到2028年底,宁波市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稳定在8000亿元以上,管理规模保持全国前列;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30家,私募基金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升;风险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持续保持低位。

根据若干措施:为做好入口把关与出口畅通,宁波将通过优化行业准入和会商机制,从源头提高私募基金质量;畅通上市、并购、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促进资本良性循环;探索简化国有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流程,优化国有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

具体来看,在出口端,若干措施要求国有基金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市场化确定转让价格,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按国有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有关机制执行。

有受访的国资机构人士表示,此前国有基金的退出条件、转让流程、折价交易等要求不够明确,国资转让的容错免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部分国资基金“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宁波此次明确了退出条件与定价机制,并衔接尽职免责安排,是对这一痛点的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