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8 06:28:49
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存于互联网空间的存款、贷款、资管、保险、证券、支付等营销行为全面纳入金融法治轨道。藏在日常数字生活里的金融营销套路,迎来全面监管,贯通营销内容、技术应用与合作管理各环节,同时强化金融机构和平台责任,遏制诱导营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市场健康运营秩序。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看似是消费场景里的小事,实则连着亿万家庭的钱袋子,关乎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安全底线。此次监管从营销源头立规,意义远超一次简单的行业整顿,更标志着数字金融治理迈向“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新阶段。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应释放数字金融的创新活力,也要守住金融安全与消费者权益的底线。规范金融营销,正是统筹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风险防范与公平竞争的关键一环,体现的是发展与安全并重、规范与活力兼顾的治理取向。
《办法》贯穿一条清晰主线,就是把金融营销从流量逻辑拉回责任逻辑。禁止诱导性话术,封堵“日息几角”“最高可贷”等话术陷阱,守住的是消费者知情权;规范支付场景金融营销,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落实支付页面将支付工具与信贷产品区隔展示要求,拆除支付场景中“顺手贷”的诱导入口,护住的是自主选择权;规范算法推荐,防止算法诱导过度消费,保的是公平交易;核验金融营销主体资质,斩断“无证荐股”“非法跨境展业”等风险源头,管住的是市场准入。4项安排环环相扣,勾勒出从入口管理、过程规制到行为追责的完整治理链条。
治理金融营销乱象,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害在于处理好三对关系:
其一,从常态化监管到智慧监管与创新的关系。数字金融的价值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可及性,监管失之过严,创新可能被扼杀于萌芽;失之过宽,风险又会在流量裹挟中累积放大。唯有以规则明确性稳定预期,才能让合规者安心创新、让越界者付出代价。
其二,从技术创新到技术权力与消费者权利的关系。算法使金融营销更加个性化,个体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中处于弱势。规制算法营销,实质是为技术权力划定边界,把知情权、选择权交还给消费者,让技术回归以人为本。
其三,从责任主体到主体责任与协同共治的关系。金融营销链条长、环节多,平台、持牌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居其位,唯有责任清晰、协同有力,才能让治理覆盖全链条、不留死角。
未来,还需在落地执行上持续用力。细化执法标准,围绕禁止诱导性话术、规范支付场景金融营销等规定,出台配套细则和执法指引,统一裁量基准,明确“擦边球”行为的认定边界,防止变通规避。
规范算法推荐,把选择权交还消费者。以用户知情、自愿为前提,不得利用算法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提供非个性化推荐或便捷关闭算法推荐的选择,使推荐逻辑透明可溯,让用户说了算成为行业标线。
压实平台与机构责任,推动行业协会完善自律,形成协同治理闭环。平台要落实资质核验、巡查监测与违规处置义务,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营销内容,从源头阻断违规营销。持牌机构要扛起合规主体责任,健全网络营销内容审核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产品设计与运营全流程。监管部门要加强跨部门协同,共享线索、联合执法,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为机构与平台提供明确的合规预期。
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治理效能。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能化监测平台,对金融营销行为实施全链条穿透式监测预警;完善投诉举报、纠纷化解等救济渠道,让消费者维权有路;对新业态新场景保持包容审慎,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留出创新空间,避免“一刀切”误伤合理展业。
(作者陈 兵 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