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4 09:21:25
10月1日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作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之一,信用修复已成为信用主体重塑信用的有效渠道。然而,对于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决不能让信用修复沦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2025年3月份出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此后,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信用相关政策,都对信用修复作出明确规定。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单笔不超1万元的个人逾期信息,个人在2026年3月31日前还清的,将不予展示逾期信息。然而,一些不法中介打着“突破万元限制”“完全修复征信”的幌子,夸大政策适用范围、伪造官方文件、制造贷款焦虑,通过层层收费、闭环收割,诱导逾期者踏入陷阱。还有一些机构打着“专业信用修复”的幌子,收取高额费用,或以培训信用修复业务为名,大肆敛财。
信用修复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有偿修复行为均属违法违规。信用修复,修的是状态,复的是责任。事实上,真正的信用修复从不删除历史事实,而是将记录状态从“失信未修复”更新为“失信已修复”。从表面看,信用修复是纠正失信行为后,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解除惩戒的活动。究其本意,则是教育和救济那些非恶意失信的群体,如重大疾病、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还款延迟等,引导经营主体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从实操看,信用修复具有严格的流程和条件限制,并不是要包庇和纵容“老赖”,更不是所谓“洗白”。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为例,其明确了33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缴费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明确失信严重程度。
实践中,失信主体是“有钱故意不还”,还是“想还钱但没钱可还”?这方面,司法执法部门的相关制度举措具有代表性。先看一组数据:2025年新纳入失信名单233.98万人次,同时有266.96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信用修复的主体数量已远超新纳入失信名单的数量。这背后,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阶段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升级优化,通过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重塑信用。同时,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强信用修复监管。
结合地方实践,信用修复还需进一步增强靶向性和精准度。信用修复是好事,如何进一步办好,考量政策执行的完整度。通过强化分级分类与信用修复,既要有失信惩戒“高悬利剑”的一手,也要有信用修复“指明出路”的一手,更加注重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并举。信用惩戒不是目的,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才是根本。对于能够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及时删除失信信息,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看到,法律的刚性之外,执行措施的温度能够促推更多经营主体遵守规则、诚信经营。
信用修复没有方便之门。相关举措越精准严密,信用修复越卓有成效,信用才能更好走进普通人的钱包、柜台与账单。知错能改、改过自新,信用修复正是建立在善意的诚信预期之上,玩不得“闪身步”。没有长期主义的诚信打底热身,便想突然完成爆发式扭转,受伤风险定会增加,失信惩戒更是逃也逃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