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21:45:44
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案例显示,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通过恢复市场竞争降低民生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菜篮子”“钱袋子”。
案例显示,在农产品批发、机动车检测、水泥、混凝土等民生行业和电镀污水处理、管道热蒸汽等生产性基础服务行业,一些垄断行为将违法成本最终转嫁给普通消费者,直接影响百姓日常生活。人民法院强化规则引领,为市场主体划定清晰稳定可预期的竞争规则。
其中,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是一起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的典型案例。
商户谭某入驻某农产品公司运营的物流园从事蔬菜批发。谭某与该农产品公司签订20年期《档位租赁合同》中约定,谭某只能在其物流园经营,如果谭某在竞争对手的市场开展经营,农产品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档位。此后,某农产品公司以谭某同时在另一家市场经营为由,将谭某的交易服务费提高至原收费标准的三倍,并称谭某只能“二选一”。
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某农产品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请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某农产品公司辩称,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未实施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施了差别待遇行为和限定交易行为,判决某农产品公司向谭某赔偿超额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损失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6.2万元。
某农产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涉案合同条款锁定入驻商户,禁止入驻商户同时在其他市场经营,并以三倍交易服务费作为惩罚性措施,迫使谭某必须“二选一”、放弃在某乙市场经营,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这一典型案例的裁判细化了涉农产品销售地批发环节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考量因素,同时明确了以惩罚性差别待遇逼迫商户“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以及以差别待遇为手段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损失计算。该案对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农产品流通环节市场壁垒、维护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居民“菜篮子”稳定供应具有积极意义。(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