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

武亚东 2026-08-22 12:59:3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审慎监管制度体系,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符合我国保险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近年来,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资产端收益与负债端成本之间的匹配面临更高要求。同时,2026年保险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随之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更加明显,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据了解,《办法》共6章46条,从治理机制、管理流程、监管指标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作出系统规范。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在治理结构方面,《办法》明确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压实各层级管理责任。

资产负债联动贯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多个环节。《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产品定价、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重大投资、委托投资等环节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并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管理方案。

监管指标体系也进一步完善。《办法》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并明确指标阈值,同时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预警区间,以增强指标敏感性。监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对部分监管指标计算口径进行了调整。其中,以利率风险对冲率替换久期缺口指标,更直观反映资产负债利率风险的对冲程度;同时完善沉淀资金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计算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增配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资产,更真实反映成本收益匹配状况,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为推动新规平稳落地,《实施通知》明确报告报送和过渡期安排。针对监管指标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允许设置3年过渡期,相关公司应制定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后执行,监管部门将做好过渡期内监管指标的跟踪评估。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数据治理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同时,通过推动保险公司拉长考核评价周期、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更好发挥保险资金长期优势,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将推动保险业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稳慎防范系统性风险。(经济日报记者 武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