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海实施分类管理

黄晓芳 2026-08-01 10:35:08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对临时用海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优化,并在施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全链条管理三方面实现了管理创新。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建设、滨海旅游、体育赛事、生态保护修复等临时性用海活动日益增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护约束趋紧,原有办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临时用海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

2003年,原国家海洋局制定发布《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临时用海管理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原有临时用海管理部分要求相对笼统、审批流程相对繁琐、用海监管要求不够明确,既增加了用海主体成本,也给一线管理带来困扰,亟须完善管理制度。

《办法》首创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明确“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等3种情形。《办法》明确许可的范围是,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5类临时用海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施工配套设施临时用海,海洋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临时用海,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海,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在港口、航道、锚地等敏感区域和已确权海域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临时用海等。

《办法》明确,对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不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救灾防灾减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5类临时用海活动,可不办理许可,仅进行备案。

此外,填海用海、跨海桥梁用海、海底隧道用海、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以及其他以长期使用海域为目的的5类用海活动,不得按照临时用海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原有办法规定不得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此次修订允许在与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这是因我国海域空间实施了立体分层利用,以提升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办法》明确仅涉及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临时用海,才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避免了对全部临时用海活动均开展论证的“一刀切”做法。同时,简化审批流程,取消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环节,推动实现用海主体“拿许可即可开工”。

同时,《办法》明确,应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审查。待核发临时用海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及时将有关临时用海信息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并同步通报执法机构,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强化临时用海拆除义务,要求临时用海期满后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确保临时用海“临时性”,强调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的,明确用海主体需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义务,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