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地方性法规出台

耿丹丹 2026-05-02 09:45:35

4月29日,昌吉州举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赵雨欣摄

4月29日,记者从《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新疆首部配套地方性法规,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保障集体资产安全、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据悉,《条例》全文共三十条,围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组织职能、成员管理、财产监管、收益分配、人才扶持等核心内容作出系统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成员确认与退出程序、民主管理机制、投资风险防控、财务公开预决算等关键事项。

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先行地区,昌吉州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创新构建“乡镇党委领导+村党组织主导+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三级管理架构,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多项经验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针对集体资产监管的刚性制度设计,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王星雷说,规范透明管理是集体经济行稳致远的核心保障。此次立法从两大关键环节筑牢资产安全防线,一方面强化集体经济“蓄水池”功能,《条例》明确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等一次性收入不得用于成员分配,必须列入公积公益金专项用于生产发展与资本积累,将短期大额补偿转化为长期发展动能,从制度上守护全体成员长远福祉;另一方面推行资产交易“阳光操作”,重大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工程项目等必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履行备案程序,以程序公开保障结果公平,降低交易风险、提升资产配置效率,为基层干部依规履职提供清晰指引。此外,条例还建立财务预决算“乡镇审核+成员大会决定”双控机制,强化内外协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