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0 18:22:18
近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山西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该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服务特性,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利用公共资源(主要包括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国有珍贵文物收藏单位等)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具有垄断性且旅游者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景区经营者自主定价。
在价格优惠政策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应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抚恤优待对象、宗教教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学生等特定群体给予优惠。同时,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色和当地实际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出台临时降价、优惠价格、延长执行淡季价格时间等促销措施。
办法要求景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内容、门票减免具体范围和优惠幅度、淡旺季不同门票价格和执行时间范围、收费依据、景区相关服务价格及服务内容等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也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差别化门票价格。
此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