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四类行为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

李思雨 2026-02-11 21:36:37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2月1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做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工作,共立案调查13起案件,对5起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87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副司长胡品洁介绍,从违法情形看,主要涉及四类行为:一是经营者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前申报就实施了集中;二是集中申报后,在审查阶段,未经批准实施;三是经营者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四是集中虽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总局已依法要求申报,但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

从企业主体和行业类型看,6起案件涉及国有企业、4起涉及民营企业、3起涉及外资企业,业务涵盖零售、工程和建筑施工、半导体、人力资源服务、电力电缆等领域。从裁量情节看,5起公开处罚的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处以50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1起因“自首”从轻处罚,5起因“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等下调了罚款数额。

“处罚不是目的,希望通过执法,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认真履行申报义务和附条件承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胡品洁提示广大经营者注意三点合规要求:一是应报尽报。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要履行事先申报义务。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总局要求申报的,也要依法申报。未申报、申报后未经批准的均不得实施集中。二是严守承诺。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不予禁止的,执法机构在经营者提交承诺的基础上,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这些承诺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落实。违反附条件审查决定和承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做好海外合规。反垄断是国际通行的规则,“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也要严格遵守当地反垄断法律法规,诚信守法,健康发展。(经济日报记者 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