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则

李万祥 2026-01-21 19:27:57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司法解释共23条,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的最新变化作出修改和调整。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纠纷审判实践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统一裁判规则,稳定市场预期。

根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物权登记和“权证分离”的规定精神,司法解释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其中,明确受让人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保护受让人及时取得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采;明确对于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者因管控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收回或者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

实践中,有些经营主体未取得矿业权,就签订合同进行勘查开采。对于这种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形给予效力评价。一般而言,矿产资源尚未设置矿业权,当事人即签订合同实施勘查、开采,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应对合同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同时,司法解释明确,矿业权人对其预期可以取得的矿业权作出交易安排,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将来进行合作勘查、开采或者转让矿业权,当事人仅以订立合同时未取得矿业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此外,依据国家公园法关于国家公园核心区、一般控制区禁止或者仅开展相关人为活动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约定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这一规定将有力维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