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2 11:08:47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与选择权。2025年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等。
为何强调信息披露?这要从资产管理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讲起。投资者不论购买理财产品还是公募基金产品,都是将自己的钱交给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士,委托他们代替自己从事相关投资活动。既然我把钱委托给你,我就有权知道自己的钱被投向了哪些领域、怎么投的、金融机构代理人是否尽职等重要事项。投资者如何知晓?靠的是规范、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但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众多,如何制定信息披露标准?金融管理部门给出的思路是:同类业务、相同标准。这相当于,大家既然参加同一个运动项目,就得遵守统一的规则,不能有的松、有的紧,否则既不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此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三者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相关要求被分散在不同的制度之中,标准不完全一致。为此,有必要构建适合上述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一要让产品销售“看得清”。资产管理产品的生命周期包含三个主要阶段:产品募集期、产品存续期、产品终止期,不同时期的信息披露重点存在较大差异,应分阶段予以明确。先看募集期,即产品的销售环节。在此期间,金融机构应向投资者说清楚,正在募集的这款产品准备把资金投向哪些领域,采取何种发行、运作方式,适合哪个风险等级的投资者等。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二要让产品风险“厘得清”。进入产品存续期,投资者的资金就正式开始运作了,并产生相应损益。这时,投资者需要清楚了解持有产品的净值变化、损益表现、投资资产情况等。如果投资者购买的是开放型产品,他们可以根据上述信息灵活调整投资策略,例如,选择赎回产品或是继续持有。为此,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如遇重大事项,应强化及时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要让产品收益“算得清”。到了产品终止期,投资者最关心的往往是“收成”,赚了多少或赔了多少。资产管理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后,虽然“赚或赔”均属于正常市场现象,但金融机构要把其中的关键问题说清楚。例如,金融机构应发布产品的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产品的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投资者买得明白、算得清楚。
最后,投资者也要多留心、细查看,持续提升自身金融素养,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购买产品前,投资者一定要认真阅读该产品的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重点关注产品的资金投向、运作方式、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切忌不看文件就盲目签字,更不宜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要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与资金使用规划,理性、审慎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