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5 07:25:24
生态保护补偿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一直以来,对于如何构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存在不少争议,一些地方生态保护权责边界不清,或补偿措施流于形式,导致生态保护主体的积极性不高。
这一状况有望得到根本性改变。6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首部法律法规,不仅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
我国生态系统复杂多样,客观上看,无论是生态承载力还是环境容量,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总体是偏弱的,生态环保的压力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以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实施,拉开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的序幕,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生态保护补偿举措。经过20多年持续努力,生态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全球范围看,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最大、覆盖领域最全、政府投入最多、法治化进程最快,生态保护主体的获得感不断增强。统计公报显示,每年国家财政生态补偿资金规模已达2000亿元,全国约有一半的森林与草原纳入到补偿范围,约三分之一的县域得到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1个省份签订了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此外,全国有超过2亿农牧民享受到了生态补偿政策,特别是西藏、青海等地区农牧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在其年均纯收入中的占比已高达50%。
青山有“价”、绿水含“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了重要制度力量。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亟需通过构建生态系统保护长效投入制度体系,让广大生态保护主体真正吃下定心丸。
需要指出的是,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理所当然是这些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条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把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固定下来,既有利于全社会形成稳定预期,也对各级政府形成了一种约束,彰显了有为政府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生态治理的一个新起点。
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条例》清晰界定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权责,指导生态保护地区与生态受益地区真正建立起利益链接机制。现阶段,中央财政仍然是生态保护补偿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结合当地实际作出了积极探索,形成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补充。还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主体积极参与,以资源环境权益交易、生态产业发展以及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方式,有效补充生态保护的资金需求。
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要强化落地实施和创新实践。生态保护补偿涉及各方利益,相关举措要真正落下来见成效,需要进一步细化,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比如,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产业园等多种方式,改变资金补偿这种单一模式,使区域间发展更加协调。再如,探索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应用机制,让大家能够坐在一起去商量,让有限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发挥好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
循大道、至万里。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条例》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在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搭建更加高效的利益分享机制。未来,生态保护治理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唯有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方能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向更高水平,真正把生态保护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