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曾金华 2022-01-14 20:13:36

1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决定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积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

在支持重点和范围方面,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为核心,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相对集中连片、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在申报内容和程序方面,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择优遴选申报项目。每个省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实施期限为3年。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将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 

申报项目区域应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矿山单体或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公里。工程治理内容主要包括地质安全隐患消除、地形重塑、植被恢复、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等,治理措施要体现整体性、系统性,技术路线要具有先进性,突出示范引领作用。 

两部门要求,各省要高度重视,落实项目主体责任,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绩效目标,合理测算项目经费,整合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导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