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今起实施 各类伤医行为有明确处罚办法

吴佳佳 2020-07-01 12:23:06

近年来,北京发生多起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的呼吁。今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各类不良就医行为的处理处罚方法。

《规定》明确,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和医院五个方面都要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担责任。如公安机关要在医院增加警务力量,医院要通过增加安保设备、明确安检制度等方式,降低安全风险。

其中还提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要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各类涉医安全信息。

根据要求,公安机关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指导、检查医院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巡逻、防控、处置。

对于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开展预防处置,提前介入。医院要完善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制度,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在预警方面,医院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首先要加强人防、技防建设,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同时,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各类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同时,明确要求医院为急危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执行后,五大类就医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处罚。首先是就诊人员拒不接受安检或者携带禁限物品进入医院的,安检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采取风险提示、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等措施。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照《精神卫生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对辱骂、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进行分级处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对侮辱、恐吓、殴打、伤害等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规定了联合惩戒措施。(经济日报记者 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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